地理科学学部行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2-21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理科学学部(以下简称“学部”)管理工作,推动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结合地理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部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事业编人员、学校聘用人员、学部聘用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机构及领导职责

第三条  学部分党委。学部分党委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决议,领导学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工会、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党务和学生工作的具体协调与实施。学部分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

 

第四条  学部行政。学部行政负责学部工作的运行管理,下设综合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学部行政、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外事等事务性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办公室负责学部财务综合运行管理和执行。学部行政领导设部长1名,执行部长1名,常务副部长1名,副部长4名。

 

第五条  学部内设机构。学部内设机构是学部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执行单元。学部下设7个二级机构,分别为:地理学院、资源学院、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遥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陆地表层系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地理数据与应用分析中心、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分党委书记。负责学部分党委整体工作。

 

第七条  分党委副书记。负责学部学生工作、党务及党建工作、文化建设、工会、离退休工作、校友工作等。

 

第八条  部长。负责学部全面工作。重点负责学术方向把控,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执行部长。参与学部重大决策动议、制定,负责重大决策督办、检查。重点负责数据平台建设和运行。分管人事工作。

 

第十条  常务副部长。全面负责学部日常工作。重点负责学部与学校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分管财务与资产工作。

 

第十一条   副部长。负责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科研、平台及实验室建设;负责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负责学部工会、离退休工作。

 

第十三条   院长/主任。院长/主任为学部二级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组织与管理。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务工作、学生工作的具体协调与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部行政、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外事等秘书及各二级机构综合秘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部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分团委书记。负责学部分团委工作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部学生社团。

 

第三章 学部决策与咨询机制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是学部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部重大决策,重要岗位人选推荐、选拔和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由党政联席会决策。学部党政联席会成员由部长、书记、执行部长、常务副部长、副书记、副部长、工会主席组成。部长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部人才培养相关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学部聘请专家组成,受学部委托开展学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部科研学术问题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学部聘请专家组成,对学术事务开展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为学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

 

第二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学校安排按学科领域设置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战略咨询委员会是学部重要的战略咨询机构,为学部的发展方向、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战略咨询。战略咨询委员会由领域内国内外著名学者、管理专家、知名企业家等相关成员组成,其中校外成员不低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对学生工作进行评议、决策的审议机构,在学部分党委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成员由主管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代表、学生管理行政人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公文与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校发公文与学部二级机构各类申报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发、存档。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学部分管领导及相关秘书进行分发,并落实领导指示要求,提出拟办意见转至承办人。秘书需配合和督促承办人限时办理,并适时跟踪公文办理进度。

 

第二十五条 学部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需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需经学部领导签字批准,经办人需在综合办公室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印章使用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业务事项、批准人等。

第五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部党政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工程实验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教学科研人员按非坐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坐班人员严格实行请假制度。学部部长、执行部长和书记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副书记向书记请假,副部长向执行部长请假。工会主席、综合办公室主任、财务办公室主任、党务办公室主任向学部主管领导请假。其他行政人员向分管领导请假,其中二级机构综合秘书由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假,同时向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备。

 

第三十条   学部二级机构负责人实行月历日程安排制度。每月的后5天在学部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月外出或不到岗公示。

 

第三十一条 学部二级机构人员外出或不到岗向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或通报。

 

第六章  党政行政人员考评

第三十二条 党政行政人员实行年终考评制度。年终考评采用以定量评价为依据的定性评判方式。根据参评人员类型分类选择测评人员进行打分,党政联席会依据打分结果,并参照参评人员年度工作表现进行最终评判,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测评人员遴选。党政领导接受学部全体师生测评。工会主席、行政办公室主任、财务办公室主任、党务人员、学部各秘书、财务人员接受学校对口部门及学部全体师生测评。二级单位综合秘书接受学部行政人员、本单位全体教师及学生考评。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四条 学部教职员工应当树立学习意识,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掌握各级各类相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学习型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部教职员工应当树立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与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学校和学部各项决定,自觉维护和谐团结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守纪履职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部教职员工应当树立廉政意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教师形象,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理科学学部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