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关于研究生因公出国管理的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3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部研究生因公出国流程,促进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提升学部国际化培养水平,地理科学学部参照学校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研究生因公出国管理的试行办法。

一、概念界定及总体要求
1.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因公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单位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因公短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考察访问)、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四种类别。
2.各项目的申请、审批,需通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http://ss.graduate.bnu.edu.cn)申报审核完成。所有派出研究生,必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出国分类及相应要求
(一)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主要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发放通知和受理校内评审。具体需参照研究生院公派研究生派出程序指南进行申报。
2.所有公派研究生应在出国前及时办理离校手续,通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填报申报(国际交流-国家公派),并将国家留学基金委红头批复函件、国外单位邀请信以及按期回国报到保证函(附件一)发送至学部审核备案,对不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出国者,学部将联系其培养导师,并要求擅自出国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归国补办手续。
3.公派研究生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学部报到,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指南的要求办理回学校报到及提取保证金手续,同时将请留学总结电子版发至学部备案。

(二)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及出国交换学习
1.单位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及出国交换学习,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在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到期按时返校,完成全部学业,申请论文。
2.联合培养及交换学习研究生应在出国前按程序申请并办理离校手续,通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申报(出国出境申请),并将国外单位邀请信以及按期回国报到保证函发送至学部审核备案。
3.研究生应于联合培养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学部及研究生院报到,同时将请留学总结电子版发至学部审核备案。若期满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报到,按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因公短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考察访问)
1.研究生因公短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考察访问)需在出访前两个月,最迟不少于前六周开始申报手续。申请人通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出国出境申请)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要求申报,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北京师范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附件二)、邀请函、日程发送至学部审核备案。
2.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因公短期出国,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之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3.在境外单位公派联合培养的学生如参加境外国际会议需出具邀请信、会议论文接收函以及境外导师同意参会函。
4.研究生应于出访任务完成后按期返校,若未按期报到,按旷课论处。
5.申请学部资助的研究生请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关于资助研究生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的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四)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
1.学部积极支持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原则上最后一个学期不予派出,如访学时间延续到最后一个学期且预计需要延期毕业的,需先办理延期手续。
2.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应在出国前按程序申请并办理离校手续(超过三个月者),通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申报(出国出境申请),并将国外单位邀请信以及按期回国报到保证函发送至学部审核备案。
3.申请者应于访学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学部及研究生院报到,同时将留学总结电子版发至学部审核备案。若期满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报到,按旷课论处。
4.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请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关于资助研究生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的管理办法》进行申报。作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有益补充,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基金项目的选派人员不与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选派人员重复。

三、附件 附件1 按期回国报到保证函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

四、本办法从2017年11月22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

附件1 按期回国报到保证函